1、采樣點 ① 底質采樣點通常在水質采樣點垂線的正下方。無法在下方直接取樣時,可稍稍移動,移動情況應在取樣記錄單上詳細注明。 ②底質采樣點應避開河床沖刷、底質沉積不穩定、表層水草茂盛、底質易攪動的地方。 ③湖(庫)底質采樣點一般應設在主要河流和污染源排放口與湖(庫)水混合均勻的地方。 2、采樣量和容器 底質取樣量一般為1~2公斤。當一次采樣量不夠時,可在周圍采集數次,將樣品混合均勻。應清除樣品中的礫石、貝殼、動植物殘骸和其他雜物。在深水區,一般采用掘式采泥器進行取樣,在淺水區或干河段,可用塑料勺或金屬鏟進行取樣。樣品在盡可能瀝干水分后,放入塑料袋或玻璃瓶中;用于測定有機物的樣品,用金屬器具取樣,放入棕色磨口玻璃瓶中。瓶口不要沾污,以保證磨口塞能塞緊。所采集的底質樣品的外觀特征,如泥質狀態、顏色、嗅味、生物現象等,應填入采樣記錄表并一并送至實驗室,并有交接手續。 3、底質取樣 ①底部采樣點應盡可能與水質采樣點一致。 ②水淺時,受船體或采泥器的沖擊攪動底質,或河床為砂礫石時,應另選取樣點重新開采。采樣點不能離原來設置的斷面(點)太遠。采樣后應記錄偏移位置。 ③取樣時抓斗應裝滿。向上提起取樣器時,如發現樣品丟失過多,必須重新取樣。 4、采樣記錄 樣品采集后,及時將樣品編號,并貼上標簽。將底質的外觀、性狀等情況填入采樣記錄,并將樣品和記錄表一并交實驗室,亦應有交接手續。 5、樣品儲存和運輸 底質取樣一般與水質取樣同時進行。當在同一點位采集完水樣后再采集底質樣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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